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改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朱廷章、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賴茂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 朱廷章 相 對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州 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改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