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改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拉丁美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廷章 相 對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選派郭國慶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郭國慶會該師辭拒,為遂行財務檢查任務之執行,請求鈞院另行改派檢查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已發行股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曾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嗣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裁定選 派郭國慶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99年10月22日以99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駁 回抗告之事實,經本院調取99年度聲字第124號全部卷宗核 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本件主張:因本院選任檢查人即郭國慶會計師辭拒,故聲請本院改派檢查人云云。經查,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於100年7月14日會總字第1000320號函雖 記載「經與郭會計師聯繫後,得知雙方係就檢查事件所收取之酬金金額無法達成共識,且因郭會計師業務繁多,無暇兼顧法院輪派案,業於100年6月22日函知本院辭拒本案。」,惟本院為釐清檢查人之意願,於100年11月10日詢問郭國慶 會計師意願,郭會師當庭表示其擔任檢查人有社會公益色彩,義不容辭。前述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函文所述酬勞問題應是誤解,其願意擔任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的檢查人等語,有訊問筆在卷可憑。顯然郭國慶會計師並無辭拒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情形,而聲請人復無法提出本院原選派檢查人郭國慶會計師有何其他解任事由,尚難認本院選派之檢查人有予以解任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