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鑫
- 相對人
- 臺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周石陸
黃文樂
陳春霞
上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查公司之清算,係指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而言。惟公司係法人,欠缺自然人死亡時之繼承制度,其結果,除合併及破產外,公司因解散當然進入普通清算程序,斯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乃以全體董事為當然清算人(法定清算人),並無待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僅於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否則其聲請即非適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9年10月間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2084號強制執行在案,因相對人業於97年1月4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635380230號公告廢止登記在案,相對人又未選任清算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董事長周石陸為清算人,以利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業於97年1月4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6353 80230號公告廢止登記在案,有相對人公司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予以規定,相對人公司亦未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而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此有相對人公司章程附於上開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內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相對人公司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準此,本件相對人公司於經撤銷公司登記時之全體董事即周石陸、黃文樂、陳春霞既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於法即有未合,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