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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秋吉
相對人
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戴勝通為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6-1條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1項)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第2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董監事任期業已屆滿,經濟部於限相對人於98年3月31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然相對人並未依限完成改選並辦理改選登記,原任董監事逾期當然解任,並於經濟部關於相對人變更登記表中註記在案,且經經濟部於99年10月4日函文為廢止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因原任董監事均已當然解任,已無法定清算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載勝通亦因公司廢止登記當然解任,致聲明人無從辦理該相對人所出口貨物之通關作業,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等語。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經濟部99年10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90170299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0年1月20 日函影本可據,再者,相對人董事長載勝通原為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對公司業務往來復有相當之熟悉程度,並經聲請人認屬適合為清算人,爰裁定選派載勝通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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