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 告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6,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