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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

請求簽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告
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被告
黃陳富美

當事人間請求於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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