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
- 原告
- 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玲
- 被告
- 黃陳富美
當事人間請求於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宗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
當事人間請求於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宗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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