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秦葦 被 告 加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 人 被 告 蔡大全 被 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俊傑 人 被 告 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柏宏 人 被 告 協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金寬 人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34,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