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龔泰維
- 被告
- 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太平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土地部分價額為新台幣629,520元,建物部分價
額為新台幣455,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08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