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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告
龔泰維
被告
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土地部分價額為新台幣629,520元,建物部分價

額為新台幣455,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08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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