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26號
- 原告
- 陳瑞貞即陳玟伶
- 原告
- 陳瑞卿
- 被告
- 米賀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榮
枋白菊
陳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二人均主張其並未出資被告公司,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權利並不存在,故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被告公司已於民國96年4月4日廢止,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即免除清算人責任,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就各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2人合計34,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均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