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告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睦昇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517,3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44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