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 告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17,3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44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