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40號
- 原告
- 昌富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富存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0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
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