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顏世傑
- 當事人李福興、陳淑娟、立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林振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 告 李福興 被 告 陳淑娟 被 告 立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淳岫 被 告 林振永 林振國 林振祺 林錦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660,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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