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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顏世傑

  • 當事人
    李福興陳淑娟立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林振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   告 李福興 被   告 陳淑娟 被   告 立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淳岫 被   告 林振永 林振國 林振祺 林錦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660,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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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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