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4號
- 原告
- 承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啟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