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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告
林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石企業有限公司、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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