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林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石企業有限公司、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