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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仲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楊國精
  • 法定代理人
    林錦壽、蘇永祥、蘇陳春子

  • 原告
    永舜鑫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   告  永舜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壽 被   告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被   告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春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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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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