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9號
- 原告
- 永舜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壽
- 被告
-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永祥
- 被告
-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陳春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