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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9號

返還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告
永舜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壽
被告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被告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春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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