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 告 永舜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壽 被 告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被 告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春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