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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夏一峯

  • 當事人
    亞世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亞世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475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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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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