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亞世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475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