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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周玉蘭
  •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 原告
    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3,176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90,1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9,6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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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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