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祐祥直升飛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惟被告祐祥直升飛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7,760元,應繳裁判費34,363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3,8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