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弘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弘學 上原告與被告蔡凱惠即永和益商行間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70,654 元(3,120,670+197,431.2 x30.137=9,070,654.0744,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