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弘學 上原告與被告蔡凱惠即永和益商行間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70,654 元(3,120,670+197,431.2 x30.137=9,070,654.0744,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