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連弘學
上原告與被告蔡凱惠即永和益商行間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70,654
元(3,120,670+197,431.2 x30.137=9,070,654.0744,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