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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弘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弘學 上原告與被告蔡凱惠即永和益商行間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按每月扣薪款5,000元乘以移轉命令有效期間未給付之月份計49期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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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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