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給付扣薪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連弘學

上原告與被告蔡凱惠即永和益商行間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27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按每月扣薪款5,000元乘以移轉命令

有效期間未給付之月份計49期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