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7號
- 原告
- 奇井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雪華
- 被告
- 葉生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155元、給付工程款部分金額158,500元、解除契約沒收工程款金額450,000元、及廢棄本院民國100年度簡上字第14號確定判決部分金額300,000元,以上合計1,116,6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6,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