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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添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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