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添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