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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62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告
童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翔燕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童話森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73,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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