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69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懋麟
- 送達代收人
- 黃勝聰
- 被告
- 威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沐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314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81,1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7,9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