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明工電機電器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張雍武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星空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2,4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