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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告
明工電機電器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張雍武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502,4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5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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