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6號
- 原告
- 陳光男
- 送達代收人
- 陳騏琳
- 被告
- 林 萍
- 被告
- 柯淑芬
- 被告
- 忠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2137.8×31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