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陳光男 送達代收人 陳騏琳 被 告 林 萍 被 告 柯淑芬 被 告 忠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2137.8×3100=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