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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告
陳光男
送達代收人
陳騏琳
被告
林 萍
被告
柯淑芬
被告
忠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2137.8×31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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