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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2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24號

原告
鄭清坡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
祥富帽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棋

      張明裕

      張朝謀

      曾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富帽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原告主張其並未出資被告公司,亦未曾同意擔任被告公司之股東或與被告公司有任何關係,,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並不存在,故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已於民國91年12月2日經經濟部為解散登記,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亦免除清算人責任,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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