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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告
皇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恩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

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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