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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告
暘正迫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晏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6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2,

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8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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