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 告 楊芳瑜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