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高英賓
- 當事人金銘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金銘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周音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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