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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高英賓

  • 當事人
    金銘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金銘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周音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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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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