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告
金銘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周音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