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2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92號
- 原 告
-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來福
- 被 告
- 三力合裝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建先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
- 度司促字第34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臺幣(下同)601,2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 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
- 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