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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來福
被   告
三力合裝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先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
度司促字第34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1,2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
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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