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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告
楊萬嵩
被告
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端弘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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