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37號
- 原告
- 仟順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群家具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6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6,1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6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