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仁謀即立捷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王仁謀即立捷工程行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志龍即勝發起重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6,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