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8號
- 原告
- 王仁謀即立捷工程行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志龍即勝發起重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36,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