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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告
王仁謀即立捷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志龍即勝發起重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36,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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