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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8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81號

聲請人
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陳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 億元者,4,000元;六、億元以上者,5,000元。)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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