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洪信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97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世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