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9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源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卿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勇興交通有限公司、林福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萬5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