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0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綉
原告與被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平菱、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票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
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新增之分配額為1,013,559元,
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