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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 原告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東茂、施養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2,581,554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1,475,174元及第二項之1,106,380元,合計2,581,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26,64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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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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