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劉錦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 告 劉錦成 林玉芬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1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8,7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9,7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