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回股票(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星力股份有限公司、徐崧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崧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