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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告
丞風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宥建設有限公司、郭財情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7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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