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63號
- 原告
- 丞風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宥建設有限公司、郭財情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7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