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孟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2號原 告 陳孟蓁 陳怡如 陳妤蕎 陳蓉鵬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有惠 被 告 黃中元 被 告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陳有惠為新臺幣(下同)3,237,890元、原告陳孟蓁為3,332,375元、原告陳蓉鵬、陳怡如、陳妤蕎各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33,076元、34,066元、10,900元、10,900元、10,900元,合計為99,8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