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2號
- 原告
- 陳孟蓁
- 原告
- 陳怡如
- 原告
- 陳妤蕎
- 原告
- 陳蓉鵬
- 兼上列四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有惠
- 被告
- 黃中元
- 被告
-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陳有惠為新臺幣(下同)3,237,890元、原告陳孟蓁為3,332,375元、原告陳蓉鵬、陳怡如、陳妤蕎各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33,076元、34,066元、10,900元、10,900元、10,900元,合計為99,8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