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
- 原告
-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民
- 被告
- 明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嬌曄
- 被告
- New Technology Oversea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3,821,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