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吳俊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原告與被告真味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7,3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