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88號
- 原告
- 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鎕
- 訴訟代理人
- 徐秀蘭律師
- 被告
- 翁水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水金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之第一項為「被告將其名下所持有巨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共150萬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為財產權訴訟,而訴外人巨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每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元,此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之影本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萬元(計算式:150萬股×每股金額10元=15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