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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1號

給付設計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告
合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豪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原告請求被告上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5,5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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