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林月美 王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源、張慶銘即永富工程行、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