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林月美
王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源、張慶銘即永富工程行、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王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源、張慶銘即永富工程行、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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