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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高英賓

  • 當事人
    林月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林月美 王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源、張慶銘即永富工程行、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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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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