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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告
佳山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裕、林威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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